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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該協定已于5月5日起在我國正式生效。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表示,中國加入該組織的工業設計保護條約,將有助于中國設計者在國際上保護自己的作品。
海牙協定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與《商標馬德里協定》和《專利合作條約》一起,共同構成工業產權領域的三大業務體系。按照海牙協定規定,申請人只需要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就可以在相關締約方尋求外觀設計的保護,極大方便了申請人,提高了注冊效率,同時也降低了注冊成本。
加入海牙協定對于我國深度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將起到有力促進作用;有利于我國積極融入外觀設計全球化體系,促進工業品外觀設計創新能力提升,助力中國創意、中國設計、中國制造走向世界。
為進一步保障海牙協定的實施,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正通過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等,進一步完善通過海牙協定途徑申請的外觀設計的審查規則。同時,調整完善有關審查流程、信息化系統、費用體系,為國內外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務。在這些措施完成前,為切實推進海牙協定在我國生效后的順利實施,明確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生效前過渡期間的業務處理規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關于加入海牙協定后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國際注冊作出規定。該協定最早于1925年通過,有效地建立起一個使工業品外觀設計以最少的手續在多個國家或地區取得保護的國際體系——海牙體系。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25年)提要《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2009年9月,決定凍結《海牙協定》1934年文本的適用,由此簡化和優化國際外觀設計注冊體系的整體管理。只有因營業所、住所、國籍或(按1999年文本的規定)慣常居所而與該兩個文本中任一文本的締約方有聯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取得國際外觀設計注冊。
《海牙協定》允許申請人向WIPO國際局遞交一份申請注冊一項工業品外觀設計,使外觀設計所有人能夠以最少的手續在多個國家或地區保護其外觀設計。《海牙協定》允許只辦理一次程序即可登記后續變更和續展國際注冊,從而還簡化了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的管理。國際申請可以按1999年文本、1960年文本或同時按這兩個文本辦理,具體取決于申請人與之有上述聯系的締約國(下稱“原屬國”)。國際外觀設計申請可以直接提交WIPO國際局,或者在締約方法律允許或有此要求的情況下,通過該締約方的工業產權局提交WIPO國際局。但在實踐中,幾乎所有國際申請都是直接向國際局提交的,而且其中多數是通過WIPO網站上的電子申請界面提交的。國際申請可以包含最多100項外觀設計,只要它們均屬于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分類)的同一類別。申請人可以選擇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申請。國際申請必須包括一份或多份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復制件,必須指定至少一個締約方。
國際注冊在《國際外觀設計公報》上公布,該公報每周在線發行。視被指定的締約方,申請人可以請求延期公布,延長期限自國際注冊日起,或者在要求優先權的情況下,自優先權日起,不超過30個月。申請人指定的每一締約方可以在國際注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之內,或根據1999年文本,12個月之內,拒絕給予保護。拒絕給予保護所依據的國內法要求,不得是拒絕保護的締約方的主管局依國內法所必須完成的手續或行政行為。如果某一被指定締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未發出駁回通知(或者這種駁回隨后被撤回),國際注冊即擁有根據該締約方的法律在該締約方被授予保護的效力。保護期為五年,根據1960年文本可以至少以五年為期續展一次,根據1999年文本,續展兩次。如果締約方的立法規定了更長的保護期,在該締約方應根據國際注冊及其續展,對被提交國際注冊的外觀設計給予同樣長的保護期。為了便于最不發達國家外觀設計創作者使用海牙體系,他們的國際申請費被減至規定數額的10%。
1934年文本的適用自2010年1月1日起被凍結,這意味著自該日起,國際注冊簿中不能再依1934年文本登記新的注冊或指定。但是,根據1934年文本辦理的已有注冊,在1934年文本規定的最長保護期(15年)結束前,仍然可以辦理續展并在國際注冊簿中登記影響這些指定的任何變更。[3]
WIPO秘書處為海牙體系的用戶出版有一份《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指南》。《海牙協定》于1925年締結,并于1934年在倫敦、1960年在海牙修訂。本協定由1961年在摩納哥簽訂的附加文本和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并于1979年修正的補充文本補充完備。正如上文所述,1999年在日內瓦通過了另一個文本。《海牙協定》建立了聯盟,聯盟自1970年起設立了大會。聯盟中凡加入斯德哥爾摩補充文本的成員均為大會成員。大會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通過本聯盟兩年期計劃和預算,以及通過和修改《實施細則》,包括確定與海牙體系的使用有關的收費額。
《協定》1999年文本對WIPO的任何成員國和若干政府間組織開放。批準書或加入書必須交WIPO總干事保存。盡管1960年文本仍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的成員國開放,但鼓勵未來締約方的政府加入更有優勢的1999年文本。[3]
參考資料
[1]《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世界知識 產權組織[引用日期2022-02-07]
[2] 外媒關注中國加入工業設計保護條約.人民資訊[引用日期2022-02-07]
[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25年)提要.世界知識 產權組織[引用日期2022-02-07]